美國國稅局上週宣布實施「第二階段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OVDI)」,以便針對境外帳戶持有人的藏匿資產加以課稅,這項計畫有效截止日為
會計師呂旭明提到,美國國稅局本著誠信原則,相信美國稅務居民(公民、綠卡或居住一定期間,應申報美國所得稅之納稅居民)都會誠實申報境外帳戶資產,才制定出自願揭露的計畫。
事實上早在2009年,美國國稅局便實施了「第一階段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OVDP)」,截至當年的10月15日有15,000件境外帳戶財產申報。從那個時候起,更有超過3,000個納稅義務人向國稅局揭露他們在世界各地的銀行帳戶。2011年第二階段的計畫是為了彌補來不及於2009年申報的美國稅務居民所訂定,並作了幾項修訂。
依照最新發布之第二階段的計畫,對於自願揭露境外財產的稅務居民,必須要列舉所有過去八年間(即自2003年至2010年)所有逾美元10,000以上之境外帳戶,並提出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對帳單,以確認所有資金的進出及最高金額;據了解此項計畫主要目的是美國國稅局為追查該稅務居民有無漏報1040表應申報所得收入,並追查所有與該帳戶有資金往來的美國稅務居民,是否有其他逃漏稅之情事。
呂旭明指出,過去有許多美國稅務居民誤解自願揭露只需揭露境外銀行帳戶即可。事實上,依照FBAR的規定仍需申報以下資料:一、金融性帳戶,例如一般銀行金融帳戶、證券交易銀行帳戶、股票集保帳戶等;二、擁有簽名權的帳戶,美國稅務居民擔任境外紙上公司的負責人、財務長等,對於公司帳戶擁有實質簽名權者均應揭露。
依照這些需要揭露的項目,呂旭明更提醒以下四類人士常忽略了自願揭露,便可能成為美國國稅局加強調查的對象,此四類人士是:
1.在台灣、中國、香港或新加坡上市、上櫃、興櫃之負責人、董監事、總經理、擁有帳戶簽名權的財務長。
2.本身為美國稅務居民,雖持用第三國護照設立境外控股公司,而以公司名義開立帳戶具有簽名權者。
3.在境外用非美國居民身分開立帳戶,但和自己在美國的帳戶有資金往來者。
4.擁有綠卡身分的境外親屬(但未正式申報棄籍)匯款到美國自己帳戶者。
擁有豐富稅務規劃經驗的呂旭明,過去曾經協助許多具有美國稅務居民身分的企業家解決跨國資產轉移的問題。從這些執業案件當中,呂旭明建議有這類困擾的人士,宜作全方位的稅務規劃及境外帳戶或金融資產揭露之考量,以避免不必要的罰金,或甚至是牢獄之災。
2009年與2011年美國「境外帳戶自願揭露計畫」比較,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