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電掏空案求償,台北地方法院今(30)日判決太電前董座孫道存與前財務長胡洪九,連帶賠償港幣1億8千4百餘萬元,約新台幣7億餘元。另外,胡洪九還須單獨賠償美金3億2百餘萬元,約新台幣91億餘元。加上利息,太電可獲140億元賠償,創下我國司法史上單起案件最高賠償的紀錄。
不過,孫道存早就聲請破產,被行政執行署列為禁奢對象監管中,而胡洪九在台灣名下財產也不多,因此太電雖然勝訴,但實際上能拿到多少,還是個未知數。
本案刑事部分法院前(99)年一審宣判,胡洪九以背信、偽造文書等罪,重判有期徒刑18年,併科罰金10億元;孫道存則以偽造文書罪,處有期徒刑4年。刑案部分上訴高院審理中,太電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刑事有罪的被告,連帶賠償太電損失。
太電根據刑事有罪判決,一開始要求近兩百億元的賠償;但之後陸續撤回部分求償項目,最後請求約一百億元的賠償。太電主張,胡洪九違法在香港設立分公司,而後透過多層轉匯的方式,將太電公司的資金匯至香港。包含孫道存等人也都知情,並協助胡洪九掏空,要求孫道存等人連帶賠償。
法院審理時,胡洪九辯稱,香港分公司的資產後來大都移轉給太電,太電實質上已獲得補償,不應再向他求償。此外,太電在香港也起訴向他求償,兩部分有所重疊,法院應駁回重複求償部分。至於孫道存則辯稱,他在公司並無實權,所有決策都是胡洪九決定,並不知胡洪九在香港搞鬼,全是胡洪九造成太電公司損失,與自己無關。
但是法院根據刑事有罪判決,認定胡孫二人確實掏空太電,因此太電的請求全數判准。並加計7年來的利息,兩人一審就要賠償超過140億元。若等三審定讞,利息累計,賠償金額有可能超過160億元。
【2012-11-30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