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篇所提到的五大陷阱,如違約金的計算方式、變更利息的通知方式、抵利帳戶、本票利率、貸款期限等問題之外,還有以下如抵銷規定、轉嫁徵信責任、保證人呆人條款、被綁住的保險等四項陷阱,民眾需要睜大眼睛,避免身陷其中。
陷阱6:違背抵銷規定
上海商銀規定:「除法令有禁止抵銷之規定外,立約人或保證人寄存貴行之各種存款、財物及對貴行之一切債權,縱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貴行得不待通知逕行以之抵銷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債務。」
這項條文若是消費者不仔細看清楚,一旦財務發生困難,向該銀行借款,有一天會突然發現,還款日期還沒有到,銀行連通知都不通知,就直接將消費者存在該行的存款,甚至是保管箱內的物品,全部拿走。
除了上海商銀外,第一銀行、聯邦銀行也有類似的規定,如「甲方未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時,不問債務債權之期間為何,乙方有權將甲方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及對乙方一切債權提前清償,……。」這個意思也是銀行有權可以擅自把民眾存放在銀行的錢和物品,拿去抵銷貸款。
陷阱7:銀行轉嫁徵信責任
消費者報導調查發現:上海商銀、臺灣銀行、新光銀行、聯邦銀行,主張本身已善盡管理的注意義務,即使消費者的印鑑遭到盜用或偽造,都要由消費者方來承擔全部責任。
而「第一銀行」則是約定,消費者的帳簿、電腦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等記載,若是發生錯誤,必須由消費者自行舉證。
換句話說,若是發生盜領事件時,銀行毫無責任,一切損失則由消費者認栽。
陷阱8:不公平條款 保人真的變「呆」人
幫人作保,大家都知道風險很高,但保證人可能要承擔的風險,以目前業者的契約來看,可能遠遠超過民法的規定。
例如上海商銀規定,保證人於債務保證期間到期時,如果未以書面通知銀行,將視同延期一次;新光銀行則規定,該行消費者的保證人必須同意在該行通知時,就必須繼續負連帶保證責任。
但是民法規定,貸款銀行除非得到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期限才可以延長;而不是在保證人未提出書面「反對」時,就視同延長保證債務的義務。
因此,貸款契約此種約定,使得銀行對於不了解法律規定的保證人,有機會主張擔保責任,徒生不必要的爭議,況且保證人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莫名其妙地就被延長擔保期限,不但相當不公平,更是陷入相當危險的境地。
陷阱9:保誰家的險?銀行「綁」住你
消費者購屋之後,通常會同時投保火災、地震等各類保險;入住新房瑣事何其多,焦頭爛額之餘,房貸銀行如能順便幫您處理相關事項,似乎是一種貼心的服務。
但是,這必須是要經過消費者同意,而不是強迫消費者同意的。但本次消費者報導調查卻赫然發現上海商銀的消費者,在向該銀行貸款之後,就等於被綁了保險約,喪失了自行選擇保險公司的權利,並且任由銀行指定,毫無主張權益的機會。
經由消費者報導雜誌的調查後,發現銀行在契約內容裡,有著許多保護銀行卻對消費者不公的條款。因此,消費者準備向銀行申貸時,必須仔細了解條文內容和他所代表的意義,不要因為文字艱澀而放棄自己的權利,到時吃虧的還是民眾自己。
【2006-09-05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