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發行「SOGO聯名卡」的國泰世華銀行,因為不滿太平洋崇光SOGO百貨公司,後來發行更多購物優惠的「SOGO集利卡」,因此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SOGO百貨賠償九億元。台北地方法院十二日宣判,法官認定國泰世華銀行與SOGO百貨簽訂的獨家發行合約有效,所以判決SOGO百貨敗訴,需賠償國泰世華四億元,全案還可以再上訴。
國泰銀行在
不過由於合併後的國泰世華銀行,發卡量大增,龐大的購物優惠,對SOGO百貨來說,卻構成嚴重的虧損。於是SOGO百貨決定片面終止契約,並拒絕給予「SOGO聯名卡」的購物優惠。同時SOGO百貨還在九十三年時,自行推出「SOGO集利卡」,以更多的購物優惠,在短短六個月內,迅速累積超過六十萬名卡友。
國泰世華銀行不滿SOGO百貨的作法,多次協商破裂,於是提出告訴,向SOGO百貨要求九億元的商業損失賠償。另外國泰世華銀行也在九十三年六月份,聲請禁止SOGO百貨發行使用「SOGO集利卡」,法院裁准。而雙方也互相多次提出鉅款,要求假扣押、或是擔保財產。
由於台北地方法院十二日的宣判,法官認定國泰銀行最早簽訂的合約有效,因此判決SOGO百貨敗訴。但由於兩家銀行合併後,SOGO百貨所獲得的轉卡消費利益並不高;且現行政府對於銀行發行信用卡政策緊縮的關係,法官認為求償九億元的違約金過高,所以改為四億元的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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