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面上,有不少銀行強打小額信貸,訴求手續便利、利率超低,但看似好處多多的借貸方案,契約內容卻危及個人權益。消基會調查發現,多數銀行的信貸契約中,均存在不利消費者權益約定,如收取提前清償違約金;對此,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呼籲,金管會應嚴格監督業者,勿陷消費者於不利。
消基會調查10家公民營行庫,檢視其契約內容是否侵害消費者權益,結果發現,多數銀行的契約中,都存有不利消費者權益的約定條文,包括以契約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提前清償違約金未約定採遞減原則、要求消費者提供本票、沒有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的處理原則等。
對此,政大法律系系主任、消基會法律委員會委員楊淑文表示,調查狀況頗令人擔憂,像是有7家銀行於契約中約定消費者拋棄審閱期,已違反消保法第十一之一條,即業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的合理期間,讓消費者可以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的規定。
楊淑文認為,銀行須提供消費者審閱期,且借款人攜回契約前及審閱完後,都應該簽名,以確保雙邊的權益,而目前業者做不到這一點,明顯舉證責任不足。
在提前清償違約金的部份,僅1家銀行採約定遞減原則。楊淑文指出,依民法之規定,所謂債務不履行,是指「給付延遲」、「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並未指提前清償乃違約行為。因此,消費者若提前償還貸款,根本不能算違約,就不應該有違約金的處罰。
此外,楊淑文表示,調查發現有3家業者仍要求消費者提供本票,本票應是付款工具,而非擔保工具,這等於是地下錢莊的行為。而依票據法規定,法院收到本票後可立即強制執行,借款人根本無法有申訴、抗辯的機會,業者不應要求消費者提供。
近年來,預付型商品或服務引發的爭議不斷,如亞力山大倒閉案,不過消基會調查卻發現,10家業者條文中均未記載,相關事件發生時的處理機制。楊淑文認為,銀行與提供商品的業者之間有連結行為,消費者亦可同時向雙方主張自己的權益,向銀行申請停止付款。
同時,消基會呼籲,目前契約內容字體太小,消費者閱讀有負擔,金管會應以法令強制要求契約內容的字級,應有一定的大小或規格;另外,「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公告後,主管機關應加強查核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的情況。
【2010-03-01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