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幸發生交通事故,輕則車輛受損、重則人員受傷,對車主來說,除了面臨修車問題外,雙方損失賠償的糾紛,也常讓人相當頭痛。台北市交通局就發現,轉彎車已先過路口中心處,明明是被撞的一方,為什麼還得賠償對方?是多數肇事車主的迷思。
某張姓計程車司機沿民族西路西向東行駛至承德路口準備左轉,見同路對
台北市交通局表示,近來民眾對於在路口等待左轉時被直行車輛撞及,經肇事責任鑑定後,仍要負主要肇因而大感不解,往往提出「已經通過路口中間」或「已經通過整個路口的四分之三還被撞」等等疑問。
究竟是不是先通過路口中心處就有優先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也就是說直行車有優先權。不過,在95年以前的條文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因此很多民眾還停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
交通局指出,以張姓計程車司機的案例來說,最重要的是路權觀念,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像是承德、民族西路口號誌化路口,除依號誌指示行止外,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才可通過。
至於轉彎車的停等位置,若繪有左彎待轉區標線,應在其範圍內等待左轉;若無,則應於本身行駛車道延伸線之中線位置停等,不可停於路口內對向來車車道延伸處,以免被對向直行車撞及。
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比例最高。因此交通局也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2012-02-13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