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珠寶、金條等貴重物品的「銀行保管箱」,未來將會降低保證金費用。行政院消保會通過金管會研擬的修正案,未來銀行收取的保證金金額,不得超過每期租金總額。若欲調整租金或變更契約內容,也須提前告知,並等到下一租期才適用。針對第三人開箱、搜索通知、欠費規定也各有新規定,最快今(104)年6月開始施行。
金管會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並減少消費糾紛,於94年間公告「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但隨著社會情勢發展,消保會通過金管會研擬修正案,新訂銀行業者收取保證金,不得超過每期租金總額,且租金調整或變更契約內容,應在契約到期前30日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才適用,確保消費者不會被收取過高的費用。
若有部分承租人租約到期忘記繳費,銀行可從保證金或租押金中扣抵,但應事先通知承租人;當承租人積欠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銀行30日以上催告清償仍未償還,銀行得以書面至少30天前通知承租人終止契約,「破封」收回保險箱時,可偕同村里長或警察等公正人士,以攝影方式記錄過程,不須再如過去須尋找「公證人」。
如果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開箱方式,並符合承租人約定的辨識方法,便視同本人開箱,銀行不得拒絕;一旦有司法或警察機關搜索或扣押置放物,也須事先通知承租人,若有偵查需求無法通知,事後也須以書面通知。
目前全台共有33家銀行、14家信用合作社受理保管箱業務,新法規最快於今年6月開始實施,屆時消費者將能享受更完整的權益。不過,有鑑於受理保管箱申請的分行愈來愈少,且部分銀行優先提供理財客戶承租,銀行業者提醒,有需求的民眾還是先以電話確認再前往辦理,以免白跑一趟。
【2015-01-19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