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拍賣越來越風行,許多消費者都有網購的經驗,但也常常發生交易糾紛,其中像是消保法所規定的七天鑑賞期,消費者可以無條件要求退貨退費,但一般的網拍卻大剌剌標註「不得退換貨」,嚴重違法卻未見有關單位處理。
在拍賣市場上爆紅的XX著衣,商品價格平均在兩百八十元到三百九十元、款式流行,商品總數六百多件,不僅在台灣賣的嚇嚇叫,更成功向大陸市場拓展。但有消費者郭小姐反應,業者在下標前注意事項裡寫到,不得以不適合、不喜歡、跟想像不同等理由,要求換色、換貨、退款,如欲瑕疵商品也明定,消費者必須自付換貨運費,郭小姐表示無法接受這種規定。
消費者經常有購買東西後很後悔、或是在型錄上看到的東西很漂亮,但商品送來時,卻和想像中差很多。但要求退換貨時,卻遭到店家拒絕,因此發生不少糾紛。消保會認為,若是商家不提供退換貨服務,就已經觸犯消保法。
根據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換句話說,消保法規定無論是吃的、用的或是貼身物品,只要是正常品都有七天的鑑賞期,消費者不滿意要退貨時,店家也要無條件接受,而且郵資還須由店家付費,消費者一毛錢都不用出。
消保會進一步說明,消費者在進行「訪問買賣」或「郵購買賣」這類的特種買賣時,要把握消保法律賦予的七天「猶豫期」,行使法定解約退款的權利。另外,正常使用、洗滌後壞損等瑕疵品,更是有六個月內可換貨退貨的保障。
但是XX著衣的網頁卻註明,不可以任何理由退換貨,已明顯違反。而記者實地與該公司客服聯繫,得到的答案卻有所出入,其客服表示三天內可以退換貨,但消費者必須自付運費。不過,這樣的方式仍違反消保會規定。
也有一些業者為了規避消保法,利用會員、非員工的「第三人」,勸誘消費者到營業處所,並趁機推銷商品,讓消費者在無預期、無比價的情況下進行買賣行為,消費者若是在事後認為不妥,也可在七天內要求退費。
消基會董事長程仁宏也呼籲,消費者可以透過消基會、消保會等單位申訴,也希望商家拿出誠信解決買賣問題,折價或是換貨都是一般消費者可以接受的處理方式。
在此類的買賣糾紛中,不只商家需要為買賣負責,就連提供買賣的平台網站,也需負連帶責任,共同為消費者的權益把關,而不是成為違法者的幫兇。
【2007-11-12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