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觀念裡,如果子女在外面欠了卡債,父母就必須幫忙償還欠債;而丈夫在外頭欠了帳款,妻子也必須被迫償還,因為中國自古以來就有「父債子還、夫債妻還」的觀念。
父債無需子還 夫債無需妻還
其實,在現代的民法概念中,是無須替他人清償債務的。因為民法中有一個「債權相對性」,也就是只能對債務人本身主張債權,而不能拿來對不相干的行使權利,即使親如子女、父母、夫妻。所以子女或是父母在外頭所欠的卡債,法律上並沒有義務要幫忙歸還。
不過,以上情況並不包括「繼承」,也就是父母或子女一方若是死亡,對方則會面臨繼承債務的問題。舉例來說,小陳一家人因為不堪卡債負擔,全家燒炭自殺了,這時候父母就成了小陳的債務繼承人了。他的父母一方面由於過於傷心、一方面也沒有這方面的常識,並沒有去做「拋棄繼承」,最後的結果是繼承了所有的債務、並受到了債權銀行的催收。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可解決問題
其實小陳這個悲傷的例子是有辦法可以解決的。當子女或父母的負債遠大於資產,對繼承人極不利時,繼承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以維護本身權益。
而除了「拋棄繼承」之外,還有一種「限定繼承」。什麼時候該申請限定繼承呢?就是在繼承者在不確定所繼承財產當中,資產、負債到底哪一個比較大,此時若申請限定繼承,即使所繼承的負債大於資產,需要償還的部分也只限定於資產那麼多的金額,多的就無須償還了,如此用以保障繼承人。
不過必須注意的是,如果「拋棄繼承」以及「限定繼承」都沒有去做的話,那就變成「概括繼承」,也就是自動的繼承了所有的資產與負債,萬一負債大於資產的話,就必須全部接受,小陳的悲劇也會重新演出一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