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拉克颱風重創南台灣,除了企業的大筆金額捐款外,許多民眾民眾也紛紛自發性慷慨解囊。財政部表示,對莫拉克風災賑災的捐款,都可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列舉扣除,企業捐款則可申報營所稅費用或損失,捐贈物資也能以收據或帳載成本認定捐贈金額。
以個人來說,民眾透過中央或各縣市政府設立的救災專戶捐助者,視為對政府捐贈,捐款可以100%列舉扣除,但需檢附載明捐贈事由的匯款收據、憑條存根聯、轉帳通知書或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申報扣除。
不過,有部分的捐款,是公司發起一日捐,做為賑災之用。因賑災捐款是由企業等單位,就只有一張統一捐獻的收據,員工則是可以憑各企業、機關學校等另外填發載明受捐贈單位名稱的收據,申報扣除。
如果民眾不是捐給政府的賑災專戶,而是捐給公益慈善團體,則列舉扣除額就有上限的規定,列舉扣除捐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捐贈人綜合所得總額的20%。
除了捐現金之外,也有人是捐助實物,捐贈實物且要列舉扣除者,就要取得受贈單位出具的受領捐助收據或證明。至於捐贈實物價格的計算,須經受贈單位簽章的捐贈物品清單或明細表,如果是捐助者自行生產的,就是生產成本計算;如果是向外購買來的,就以購買價格計算之。
同時捐款民眾也必須注意,報稅時是採取列舉扣除額者,才可將捐款用來扣抵,因此要把捐款收據留好,明(99)年申報今(98)年所得稅時,就可以適用。但如果採用標準扣除額來申報,捐款單據就不能拿來抵稅。
至於企業是向公益慈善機關團體捐助,申報營所稅費用或損失,則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
根據最新統計,內政部目前「賑災專戶」捐款已累積近10億元,賑災基金會董事長由行政院政務委員范良銹兼任,災民賑助工作會由董事成員包括機關代表、工商人士、民間團體組成七人審查小組,決策款項運用。
另外,財政部表示,商家向財政部印刷廠購買的空白統一發票,若泡水或損毀,可以免費更換或重新申購,而且不限原本購買銷售點。
【2009-08-14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