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經濟正「夯」!網路揪團購物已蔚為風潮,不過,消基會調查14家購物網站後發現,竟有高達8成業者於官網上載明部份商品「不得退貨」。消基會指出,依消保法規定,消費者購買郵購商品可享有7天鑑賞期,期限內均可主張解約、退款,業者此舉已明顯觸法,呼籲主管機關立即督導改正。
網路購物已是國人重要的消費習慣,然而,網路商品看不見、摸不著,收到時偶有落差,許多民眾都有過想退貨卻被拒絕的經驗,有的業者甚至會理直氣壯的強調,官網上早有註明哪些不能退,不少人只好摸摸鼻子、吃悶虧,其實業者這行為已嚴重觸法。
消基會調查發現,14家受調購物網站之中,竟有高達11家業者都在網站上列出不予退貨的商品種類,主要類別為「DVD、VCD、以數位或電磁紀錄形式儲存的商品」等著作權相關商品,另外還有內衣褲、花卉、食品及生鮮農產品等。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指出,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價款。」因此8成業者都觸犯了此條文規定。
謝天仁進一步指出,這些商品被排除的原因,不外乎是保護著作權、基於個人衛生或產品保存限制、易腐壞等。但是,業者選擇在網路上販賣商品,就已預期到可能會產生相關風險,若無法承擔就別在網路上銷售商品,不能用這些當作理由,拒絕消費者退換貨。
另外,也有部份業者在網站上註明,「已拆封」就不得退貨。消費者報導雜誌副社長徐則鈺認為,雖然消保法規定使用過就失去解約權,但網購大多無法事前檢視商品,實際收到後可能出現落差,業者若把此列為排除退貨的前提,無疑是剝奪消費者檢視商品有無問題的機會。
消基會提醒,千萬不要因為在網路上買東西很方便就買得很隨興,一定要當心業者是否設定了不合理的退換貨條件,以及在加入會員前,仔細瞭解會員服務條款,以免出了問題,害自己花錢找罪受。
【2010-09-09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