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卡債問題走上絕路的案例,在國內經常時有耳聞,監察院主動針對這現象進行調查後,對金管會提出糾正,認為儘管已推動債務協商,但對銀行發卡業務卻疏於監督,包括未確實徵信、利率不合理等,甚至銀行的不當催收行為,也未積極處理,因此通過糾正金管會案,而金管會對此也立即提出說明。
這項糾正案是由監察委員李復甸、李炳南提案,發現從民國93年起至今,各發卡機構因為違反信用卡機構管理辦法,遭金管會裁罰件數僅五件,這當中沒有任何案件是因為行銷不當或未確實徵信被裁罰。
但金管會於95年公布的卡債問題報告中卻承認,銀行對消費金融不夠嚴謹,是卡債問題成因之一。所以監委認為,金管會沒有負起監理責任,導致信用卡核卡業務流於寬鬆。
糾正案內文並指出,各銀行信用卡、現金卡的利率過高,又因為發卡機構本身沒有審慎核卡,導致經常有持卡人無力償債,以及發卡機構債權無法收回的雙輸局面,而且金管會長期漠視信用卡、現金卡各項費用的不合理收取方式及額度。
針對監察院的糾正案,金管會則回應會虛心接受,並將各項建議納入考量,持續監督發卡機構審慎辦理相關業務,提升對持卡人權益的保護。
金管會表示,其實歷年來都一直積極研訂信用卡、現金卡的各項相關規範,並督促發卡機構遵循,像是核發卡片的規範要則、廣告行銷、學生持卡、利率與費用等重要資訊揭露等。
而且在今(99)年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正式發布前,就先行將各界關切議題,例如信用卡循環信用利率定價、優惠及權益變更、預借現金功能行銷等,陸續制訂多項行政規則。
另外,今年十月起,金管會也已要求發卡機構,提供長期使用循環信用持卡人轉換機制。同時違約金的收取,要合理反映違約所產生的作業成本,並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三期。
至於不當催收的部份,金管會強調,無論是發卡機構自行或委外催收,都要求改善不當的暴力方式,如果民眾檢舉,均會移請內政部警政署偵辦。
但監委仍認為,金管會除了宣導之外,積極作為甚少,像是對於債務協商程序,沒有提供法律扶助,讓債務人自行跟債權銀行協商,最後只能選擇是否同意銀行所提還款方案,作為明顯消極。
【2010-09-16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