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紅火案,台北地方法院今(18)日一審宣判。法院認定辜仲諒涉犯證交法炒作股價罪,以及銀行法背信罪兩項罪名,其中炒股罪判刑七年六個月,背信罪判徒刑四年,合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
辜仲諒在2006年初透過親信,在香港成立紙上公司「紅火」,並購買大量附兆豐金股票結構債,順利入主兆豐金。而入主後,辜又將兆豐金股票賣回中信金,套利三千多萬美金,約新台幣十億元。
地院判決中,認定辜仲諒套利股票的行為,影響兆豐金股票,而涉犯炒股罪。另外侵占中信金該獲利的三千多萬美金,則涉犯背信罪。
本案中,先前中信三老臣已經先遭到重判,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裁定停止審判,等候辜涉案部分上訴後,併案審理。一審時,法院認定三老臣僅涉犯銀行法背信罪,其中前財務長張明田遭判有期徒刑八年,前法務長鄧彥敦遭判有期徒刑七年兩個月,前財務副總經理林祥曦則遭判七年六個月。
而地院判決中,在量處辜仲諒銀行法背信罪刑度部分,明顯不同於中信三老臣,刑度減輕。判決指出,辜仲諒將兆豐金股票回賣中信金時,獲利的三千萬美金,辜仲諒原本打算交回中信金。但因為入主兆豐金之事,惹惱前第一夫人吳淑珍,吳淑珍向辜索取新台幣三億元,辜因此分七次交付新台幣兩億九千萬元給予吳淑珍。這筆款項無法核銷,辜仲諒只好侵占這三千多萬美金。
不過案發之後,辜仲諒匯回兩千多萬美金給中信金海外公司。而全案起訴後,辜仲諒又繳回近千萬美金,等於辜仲諒將犯罪所得全數繳回。法院因而認定沒有犯罪所得,故給予減刑。
【2010-10-18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