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海嘯期間,曾引起國內大風暴的結構型商品,金管會決定進一步釐清相關辦法管理。從明(100)年一月起,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的本金,將不得列為存款,而改列為「其他金融負債」項下,並於該科目另設「結構型商品所收本金」,以明確達到區分。
金管會認為,雖然許多銀行所承作的結構型商品,都標榜100%保本,與定存性質接近,但實際上,定存中途解約僅會損失部分利息,反觀即便是保本結構型商品,一旦中途解約,客戶本金還是有可能產生損失,所以強調未來銀行辦理結構型商品所收的本金,都不得列為存款。
金管會強調,透過此次的釐清,未來結構型商品所收的本金性質會更為清楚,業者在法令遵循上也更有明確依據。
不過,考量目前銀行實務上辦理結構型商品現況,將結構型商品本金從存款總餘額扣除後,可能會使計算銀行法相關法定比率或限額,發生不符合現行規定情形,所以將於發布日起的一年內,給予業者緩衝,調整至法令規定比率或限額。
金管會提醒,結構型商品是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公債、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債等,以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包括利率、匯率、股權、信用及商品選擇權、交換合約、期貨及遠期契約的組合,商品收益及風險型態相當複雜,所以銀行在銷售時,應將交易條件及相關風險充分說明,讓消費者明瞭購買後,可能得承擔的損益情形。
另外,若是以新台幣投資型保單,連結國外金融業者發行的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投資人更要注意國外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以及領取配息或滿期收益時,可能發生的匯率風險。
【2010-10-22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