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因紅火案,遭台北地院重判有期徒刑九年。而特偵組認為辜仲諒另外還涉犯五項罪名,但一審法院卻判決無罪,因此檢方今(18)日向台灣高等法院聲明上訴。
一審法院上月中宣判,特偵組指控辜仲諒涉犯七項罪名,但法院僅認定辜仲諒涉犯銀行法的背信罪、證交法的間接炒股罪;至於特偵組另外指控的五項罪名,法院則全部判決無罪。特偵組與台北地檢署多次共同開會討論後,針對法院的無罪理由,提出上訴。
法院認為,雖然辜仲諒仍為中國信託銀行經理人,而中信金控公司成立後,中國信託銀行已經不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所以辜仲諒不適用證交法的背信罪,判決無罪。但檢方則指出,辜仲諒仍適用證交法,也有背信罪問題。
另外,法院認為中信銀與紅火公司間,私相授受附兆豐金股票的結構債,只是形式上交易,根本沒有移轉結構債,並無違犯金控法中的「向子公司收受不當利益罪」;但檢方認為已實質上發生交易的結果,確有違法。
至於辜仲諒成立資本額1美元的紅火公司,法院認為這是辜為了填補「行賄」前第一家庭後產生的資金缺口,因此成立公司當成匯款中繼站,是具有「特殊目的」的公司;但檢方認為,辜成立紅火公司,實際上用於買賣兆豐金股票,目的在套取不法利益,有涉犯證交法「禁止相對委託罪」之嫌。
另外檢方也指出,辜仲諒取得兆豐金經營權後,賣出兆豐金股票套利三千萬美金,涉犯證交法內線交易罪;還利用紅火公司,多次轉匯三千萬美金,也涉犯洗錢罪。
本案中,先前中信三老臣一審都遭到重判,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裁定停止審判,等候辜涉案部分上訴。而特偵組上訴後,預計高院將併案審理。先前中信三老臣的刑度分別是前財務長張明田有期徒刑8年,前法務長鄧彥敦有期徒刑7年2月,以及前財務副總經理林祥曦則7年6月。
【2010-11-18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