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兄弟亞洲分公司(籍設香港)指控台北富邦銀行未支付融資高鐵的利息1億9,800餘萬元,故在我國法院起訴。台北地方法院認定香港雷曼公司與已經宣布破產的雷曼兄弟美國總公司,是各自獨立的法人,資金也各自獨立,因此判決台北富邦敗訴。除了應給付的高鐵利息以外,再加上5%的法定利率,總計台北富邦銀行須給付逾2億元,本案仍可上訴。
香港雷曼公司因參與我國高鐵融資案,委任台北富邦收取台灣高鐵公司支付的利息。而雷曼總公司於2008年9月間宣布破產,破產後北富銀在一年後收到高鐵利息1億9800餘萬元,但北富銀不願轉交這筆鉅額給香港雷曼公司。
香港雷曼公司主張,曾多次以電話、函文催促北富銀付款,但北富銀不予理會。因此公司以三名外籍會計師為代理人,在台灣起訴。
台北富邦針對程序問題抗辯指出,雷曼總公司破產後,香港法院裁定香港雷曼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並指定三名外籍會計師為公司代理人。但香港法院裁定,對台灣法院沒有拘束力,所以香港雷曼公司以三名外籍會計師為法定代理人,而在台灣提出的訴訟,程序上不具有當事人能力,法院應該駁回。
台北富邦又指出,雷曼總公司破產後,銀行曾發文要求香港雷曼公司提供銀行帳戶資料,以利匯款高鐵利息,但香港雷曼公司並無回應。而且台北富邦紐約分行2005年間曾經借出1千萬美金,折合新台幣3億多元給雷曼總公司。但雷曼總公司破產後,這筆3億多元債權無法收回,因此主張以這筆債權互相抵銷。
我國法院審理後,先以裁定方式,承認香港法院裁定三名外籍會計師擔任香港雷曼公司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性,故起訴程序合法。而針對抵銷部分,法院根據香港雷曼公司在香港的註冊資料,認定香港雷曼公司並非雷曼總公司百分之百轉投資公司,兩者應屬各自獨立法人、資金流向亦應屬各自獨立。
況且台北富邦提出的1千萬美金債權文件,並無經公家機關簽署,故債權是否存在,仍有疑問。因此,法院最後判決台北富邦敗訴。
【2010-11-23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