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曾因旅遊地區發生風險疑慮,消費者向旅行社提出取消行程要求,卻被索取高額賠償金。有鑑於此,交通部觀光局研擬修正「國內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2條之1」及「國外個別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範本第17條之1」條文,如出發前遇「旅遊地區有客觀風險事由」,消費者欲解約時,其賠償金額上限不得超過旅費的5%。這項新規定已送行政院消保會審議,預計最快農曆年前施行。
消費者向旅行社購買行程後,如果想解約,違約金通常是按提出日至出發日的期間計算,從旅費的10%至全額不等。但若非任意解約,是因旅遊當地發生事故,像泰國紅衫軍事件,當外交部發布「橙色燈號警示」後,民眾擔心安全之虞而解約,以團體行來說,最高的賠償金額上限為旅費的5%。
不過,近年來國人出遊選擇自由行的比例提高,可是遇上像泰國紅衫軍的情況而想取消行程,卻得依提出發日來計算違約金,就曾爆出民眾需賠償旅行社旅費70%的費用。因此,交通部觀光局擬定將自由行程的解約金,比照團體行程的計算方式辦理,確保自由行民眾的權益。
以2萬元的行程計算,先前違約的民眾就付出1萬4千元的賠償金,不但驚人且不合理。若新規定施行後,旅行業者最多只能向民眾索賠1千元,價差高達7倍。
行政院消保會簡任視察陳星宏表示,條文中的「個別旅遊」是指,經由旅行業者安排或是販售的交通工具、住宿、機票等旅遊行程,但非旅行業者推出的「機加酒」自由行程,則不適用此項新規定。
雄獅旅行社協理林承曄則表示,當消費者需解約行程時,雄獅旅行社僅收取相關代辦費用,像是代辦證件的手續費及規費等,並不會再收取其他賠償金額。不過個人經營的「靠行」旅行業者,發生這類賠償糾紛的情況較高,因此民眾選擇旅行社時,還是須多加小心。
【2011-01-08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