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23)日針對各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再度提出四項規範要求遵守,包括謹慎行銷、合理計息、提供不同利率轉換方案給長期使用循環利率者選擇,以及違約金收取有期數上限等,以利提升持卡人權益保障,並讓信用卡市場發展更加健全。
隨著國內爆發雙卡風暴後,金管會近年來已陸續增修「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但為讓政策更落實,金管會今日再邀集各銀行主管說明。
金管會表示,這次會議重申四項規範要點,包括要求發卡機構不可以有「快速核卡」、「以卡辦卡」,而且凡是開放空間,像是街道、地下道、加油站、車站通道等,也都不可以有拉人辦卡的行銷行為。
同時,金管會也再次提醒,發卡機構應該以持卡人未繳餘額計收循環利息,各項費用皆不能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以及當期消費金額也不計入當期循環信用本金中計息。
另外,發卡機構還要提供不同利率轉換方案,讓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一年以上,並且繳款正常的持卡人,可以選擇「個人信用貸款」、「信用卡分期」兩種方案轉換,而若選擇轉換為「個人信用貸款」且「自願終止使用信用卡」者,利率至少要比原信用卡利率低4%。
至於違約金收取期數和金額方面,也有上限規範,違約金收取採固定金額方式,且「當期應繳總額」要超過新台幣1,000元時,發卡機構才能收取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也不得超過三期,前三前收取上限各分別為300元、400元、500元。
金管會強調,對於信用卡這項支付工具,期望能逐漸落實淡化「融資」色彩,呼籲民眾善用,千萬別過度消費,導致形成經濟上的沉重負擔。
【2011-06-23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