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銀行多年前遺失一批面額2億餘元的本票,就在本票遺失的當晚,被新北市新店區一名張姓女子撿到。張女次日歸還本票後,並依照民法上規定,向銀行請求票面額3成的報酬6,00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女拾得的利益為法院做出本票「除權判決」前的法定利息,也就是250萬餘元,計算3成的報酬後,法院判決銀行須給付張女75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當年遺失本票的是台新金控成立前的台新票券金融公司,而根據台北地院今(27)日公布的判決書顯示,張女在民國88年間,於台北市松江路近南京路口的騎樓下,撿到這批本票。其中4張面額為5,000萬元,1張面額3萬元,5張面額總計2億零3萬元。
張女撿到本票後,立即聯絡台新票,表示第二天就會送回本票。而張女歸還本票時,台新票孫姓員工還致贈一份謝禮。不過,就在台新金成立後,97年間張女多次與台新銀聯絡,希望能請求票面額3成,當成撿回本票的報酬。雙方談不攏,因此鬧上法院。
法院審理時,張女援引民法805條規定,「拾得人得請求拾得物價值3成當成報酬」,因此要求票面額3成,即6,000萬元當成報酬。不過台新銀否認張女撿到本票,另外又主張這批本票未經銀行簽證承銷、保證,所以是無效本票,沒有任何經濟上價值。
法院審理後,傳喚當時送禮的孫姓員工,證實張女確實撿到本票。法院另外根據台新銀其他員工證詞,證明這批本票已有發票日、金額、發票人簽章等記載,已經完成發票程序,認定本票有效,張女確實可請求拾得遺失物的報酬。
但法院認為,銀行遺失本票後,可以透過「止付通知」、「公示催告」等民事訴訟程序,讓法院在三個月後做出本票「除權判決」,來宣告這批本票無效,並消除本票上所顯示的財產權。
所以,張女撿到這批本票,實際上的利益,只有法院做出本票「除權判決」前的法定利息,約年利率5%,計算三個月的利息,總計250萬餘元。再計算其3成的報酬,因此法院判決台新銀須給付張女75萬餘元。不過,張女若不服全案可以再上訴。
【2011-06-27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