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都有,什麼都不奇怪」,這可不是拍賣網站的廣告,而是民眾搭乘捷運不慎遺失的物品。從最常見的雨傘、皮夾、文具、行動電話到芒果、梳子、馬克杯等,平均每個月都有上千件的遺失物在捷運遺失物處理中心等候領回。
根據捷運公司統計,今(100)年7月共有7,625件遺失物,其中只有2,807件物品被領回,領回比例不到4成,其中又以現金的領回比例最低,只有3%,而經過7個月之後,遺失人若未領回也無拾得人領取,這些現金就入了捷運公司的帳。
不過,有民眾投訴,8月初在捷運站內拾得現金100元,送交車站詢問處站務人員,卻沒拿到任何憑證;也有網友分享在捷運站拾得他人雨傘的經驗,站務人員一開始只是將拾得物拿走,並沒有要幫她填單子的意思,經過她主動詢問,站務人員才表示填或不填都可以,顯示遺失物處理程序有問題,這已經不是個案問題。
台北捷運公司所訂的「遺失物處理要點」規定,期滿還無人領回的遺失物,則可由拾得人領取,因此捷運站務人員若未依規定進行遺失物處理程序,並交付遺失物收執聯,當失物無人領取時,恐讓民眾的權益受損。
台北市議員吳世正表示,這裡面有多少件是因為站務人員未依規定填寫登記,不得而知,捷運公司應儘速檢討遺失物公告方式及落實報繳程序,站務人員便宜行事,顯有疏失。
站務人員處理遺失物未依規定填寫遺失物清單,除了可能產生遺失物被侵佔的問題,也損害拾得人的權利。根據「遺失物處理要點」第21條明訂,「遺失物拾得人應於拾得遺失物之登記日期6個月期滿日起1個月內前往遺失物服務中心領取遺失物,逾期不領取者,視為拋棄其拾得遺失物之權利,由本公司取得其所有權。」
吳世正進一步表示,遺失物6個月無人認領,拾得人可以取得所有權,這是拾得人的權利,不應該因為站務人員的作業「疏失」而受損,拾得人可以不領,但該進行的程序還是必須完備,捷運公司應該要求站務人員確實依規定辦理。
【2011-10-10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