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對於休閒生活的重視度逐漸提升,進而掀起旅行熱潮,帶動國內旅遊市場連年成長,不過也衍生出許多消費糾紛。為了減低相關爭議,今(21)日行政院消保會公布修正版的「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解約原則,具體釐清責任歸屬,待交通部公告後,立即上路實施。
今日消保會公布的「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中,針對三大部分進行修正。首先,許多民眾常趁旅展促銷期間購買旅遊商品,但因購買時間常與出發日期存有一大截時距,遇到未達出團人數、個人突發事件等出遊變數極大,相關解約糾紛層出不窮。
消保會表示,在新版旅遊定型化契約中,新增旅行社或旅客於出發日前41日通知解約,必須賠償旅遊費用5%的規定。舉例來說,消費者如於11月11日在旅展購買明(101)年2月的旅遊行程,但在12月初發現恐無法如期參加,由於提前2個月解約,傷害有限,因此業者最多只能扣5%的賠償金。
其次,倘若在出發前,旅遊地區發生嚴重地震、風災,導致道路崩塌、封山等無法如期成行的情況時,消費者或旅行業者均可解除旅遊契約。不過旅行業者應出示已代繳的規費、因履行契約所支付的機票或飯店訂金等必要費用的單據,經核實扣除後,再將餘款全數退還給旅客。
假設旅客已到達旅遊目的地,在行程進行中,不慎出現地震、風災,導致道路崩塌、封山等無法繼續前進的情況時,考量到旅客的安全,旅行業者可臨時變更旅遊內容。不過依照《民法》第514條的規定,如因此增加費用,旅行社應自行吸收,不得向旅客收取;若減少費用,則應退還給旅客。
再來,如果在出發前,旅遊目的地發生颱風來襲等風災事故,雖然觀光景點未明顯受損,但前往的道路坍方,導致車輛行駛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基於維護個人的身心財產安全,旅行業者或旅客均可解約,只是解約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最高5%的旅遊費用。
【2011-12-21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