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中是股東會的旺季,今(101)年股東會最特別的,就是開放大型上市櫃公司,可以讓股東以「電子投票」方式參與股東會議。經濟部解釋,已經完成電子投票的股東,還是可以出席股東會,只是對同樣的議案,不再具有投票權。
依照公司法第177條之1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得採行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其表決權,但股東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是否仍然可出席股東會,以及提出臨時動議。
經過邀集學者、專家、金管會、證交所、集保公司、股務協會等相關機關及業界開會研商,認為電子投票制度是要使股東多一個行使表決權的管道,並非為了限制股東權利。
經濟部日前作出解釋,股東縱然在股東會開會前,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股東會開會當日還是可以出席股東會,但是對於先前已經用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的議案,原則上不可再投票,以避免重複計票,除非該股東在開會2日前已向公司撤銷其先前已行使的表決權;若未在時效內,撤銷原本意見者,參加股東會時,則不可再對原議案表示意見。
至於臨時動議,因為是在開會時臨時提出,所以使用電子投票的股東事先並未行使過表決權,自然可以在現場行使表決權,也可以提出臨時動議。
公司法在今年初修正後,資本額100億元以上及股東人數1萬人以上的公司,電子投票列為股東會的表決管道之一,規模下限未來可視狀況往下調整,讓股東會的電子投票可以普及。
國內上市櫃公司家數近年來大幅成長,但召開股東會的時間有限,經常發生1、2百家上市公司集中在同一天舉辦的情形,如果股東因此而無法出席投票,損及參與公司經營的權利,而透過電子投票則可讓股東參與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