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觀賞藝文表演風氣旺盛,但日前有民眾意外遺失票券,持相關購票證明仍被主辦單位擋在門外,3,800元就這樣飛了;另有人在表演前20天發現無法前往,打算退票,卻接獲業者「票既售出、概不退換」的回應。面對「藝」堆消費糾紛,行政院消保處今(13)日公布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最快5月上路。
根據行政院消保處資料顯示,自今(101)年1月至4月10日止,使用藝文表演票券的相關申訴案中,光演唱會即達38件,其中阿妹演唱會占3件。主要是門票過早開賣,經過可能長達半年的時間後,購買者出現票券遺失,無法進入觀賞;或消費者行程變更,主辦單位不接受退票…等相關爭議。
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陳星宏表示,為了合理保障消費者的權益,消保處審議通過文建會研擬的「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內容主要針對音樂、戲劇、舞蹈三大類表演的購票程序所設計,並不適用於電影或展覽活動,預計最快今年5月正式實施。
即將上路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明訂主辦單位必須提供退、換票機制,但消費者最晚應於演出時間前10日申請退、換票。舉例來說,表演時間是5月10日,退、換票4月30日前有效。同時業者收取手續費,不能超過票面金額10%;當申請退、換票事由不可歸責於消費者時,則不得索取手續費。
針對票券遺失處理作業,若消費者購買記名式票券,可持身分證、購買證明入場;劃位式無記名票券可於無其他持有人進場時,出示購買證明入場,但假使遺失非劃位式無記名票券,則無法要求進場。對此,不少民眾認為,採非劃位式的無記名票券,通常是票價最高的搖滾區,因此應研擬相關對策,否則真得虧大了!
此外,海外團體登台開唱曾發生部分團員突然無法前來的情況,因此定型化契約也規定,主辦單位應於表演內容變更時,以網路或媒體公告等方式通知消費者並說明理由,否則購票者可要求全額退費。表演場所過度擁擠常會影響觀賞品質,因此限定業者出售的票券數量,不得超出演出場所可容納人數的總量。
【2012-04-13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