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風氣盛行,宅男宅女們只要動動手指下標,血拼的戰利品就會自動送上門來。倘若網購時發現收到的實品與心中想像存有落差,消費者均可於7天鑑賞期內無條件退貨。不過日前有立委提議將生鮮、音樂、影像商品排除在外,並期盼在立法院本會期通過草案,消基會則是痛批大開倒車。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簡單地說,利用網路、型錄、報紙、雜誌、電視、電話等途徑購買商品,7天內均可無條件退貨。
不過,日前立法委員丁守中針對該法有關「郵購買賣解約權」的規定,提出修正草案,計畫將生鮮、音樂、影像等商品,排除在7天鑑賞期的適用範圍外。換句話說,未來購買生鮮、音樂、影像等商品時,就無法再於7天內,要求無條件解約退款,消基會痛批此舉等於限縮消費者的權益,大開倒車。
消基會秘書長陳智義表示,立委提出排除7天猶豫期的理由是日本、韓國、英國、美國與歐盟消保法規設定的猶豫期,均有排除條款。然而這些國家的配套相當完善,不只具體提出排除項目,並強調必須在企業經營者證明已告知消費者相關權益的前提下方可執行,不像國內僅以「合理例外的事情」帶過。
前(99)年9月,消基會調查14家購物網站,發現高達11家列出「不退貨條件」;去(100)年2月訪查10大宅配美食風雲店家,結果3家業者不提供「貨到付款」服務,並有9家業者未於網站上揭露郵購買賣交易可享猶豫期;今(101)年1月也發現網路銷售牛肉干等零食,全未揭露出售人的相關資訊。
面對問題層出不窮的網購現象,消基會認為,若業者開出的交易條件、商品資訊、品質、廣告宣稱等,無法保證可信度或提供資訊有限,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商品或服務時,仍必須負擔一定的風險。目前相關的定型化契約未有明確罰則,與其修訂7天鑑賞期排外條款,不如研擬具體罰責,來保障消費者權益。
【2012-04-20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