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101)年起軍教恢復課稅,明(102)年5月就要申報個人綜所稅。其中,一般替代役男的收入較低,不會達到起徵點,沒有報稅的問題,不過國防替代役男因為有研發加給,所以收入就可能到達起徵點而必須申報,因此財政部賦稅署核釋替代役男的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配合軍教薪資所得自101年度起恢復課稅,賦稅署明確規範替代役男支領各項給與的徵免所得稅規定,以消弭可能發生的課稅爭議。
替代役役男的薪額、專業加給、地域加給、扣除管理加給部分的年終工作獎金,以及國防替代役役男的交通津貼等項目,應按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稅。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替代役役男的主、副食費、國防替代役男的住宿津貼,及一般替代役男的管理加給,則是可以按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5款及相關函釋規定,免納稅得稅。
賦稅署指出,100年12月31日以前,一般替代役役男及國防替代役役男的薪餉,都是比照當時軍人免課所得稅的規定;但自101年起,軍人恢復課稅,替代役男也將比照辦理,自101年度起支領薪餉,應按照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薪資所得規定,課徵所得稅。
此外,對於繳回過去年度溢領所得的課稅,賦稅署也有明文規定,100年12月31日以前溢領的所得,101年以後繳回者,屬於實際領取年度免稅所得的減少,不宜自繳回年度所得額中減除。
如果是101年1月1日以後溢領的所得,後續年度繳回者,屬於實際領取年度應稅所得的減少,不宜自繳回年度所得額中減除,而應更正其實際領取年度所得額。
【2012-07-18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