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人依賴網路成癮,購買東西除了聽取親朋好友的意見外,高人氣部落客分享的使用經驗,更是加速下單的催化劑。不過消基會調查發現,僅38.5%的部落客會針對商品貼文,明確標示廣告商業合作關係,其他則以隱晦分類、含糊內文的形式帶過,消費者可能在不自知的情況下,「中計」買單。
為了瞭解部落客的商品貼文,是否據實告知受業者委託推薦或是單純體驗分享,消基會隨機挑選26個不分類型、至少累積50萬以上瀏覽人次的部落格,針對是否於「標題」或「分類」中標示或告知廣告合作關係、內文是否隱含廣告或店家資訊等面向,各抽樣3至5篇內容進行檢視。
結果發現,26個樣本中,僅10位部落客於「標題」或「分類」中,告知為廠商合作文,占38.5%。而「TSFM搭配誌」、「小米麻糬的旅遊部落格」、「四小折's繪本日記」、「林氏壁和美狐團三狐的小天地」與「旅行者『Blog Work』工頭堅部落」等5個部落格的分類字體過小,容易被忽略。「史丹愛亂來」部落格,則將商業廣告文章分類於「江湖救急」標籤中,令人難以一眼判斷文章性質。
同時有19位部落客、約占73%,將商品、店家資訊公開發表於貼文內,甚至點名廠牌與價位,但未將標籤歸類於商業廣告項目。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表示,部落客的推薦已為成另類的購物頻道,因此這種處於廣告灰色地帶的文章,究竟是單純的經驗分享或帶有商業關係,應明確揭示,才不會讓消費者感覺受騙。
舉例來說,「Benshee。花猴。購物狂」7月5日發表的光療指甲文,以及「HiHi我是小吹」7月10日張貼的穿搭韓系女孩文,均提供優惠折扣或免費體驗試用課程,但未直接點明、告知廠商合作關係。消基會認為,以提供優惠或贈品的情況判斷,要撇清雙方無合作利益關係,實在難以令人信服。
自《公平交易法》修正案通過實施後,部落客、素人代言也納入廣告不實的連帶處罰行列,但檢舉者須自行蒐證舉發,消費者恐心有餘而力不足。蘇錦霞建議,公平會應確立市場機制,可仿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作法,若部落客收取廠商報酬撰寫見證文章,即視為產品宣傳,未依法揭露就開罰。
【2012-08-01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