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水平提高,大型藝文展覽越來越多,隨之而來的爭議也越多。行政院消保處今(6)日表示,日前已審議通過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當明(102)年1月由主管機關文化部公布施行後,若消費者遇展覽內容更動,主辦單位卻未事先告知,或是入場規範沒有明顯公告時,民眾不僅可以申請退票,主辦單位也不得收取手續費。
消保處於日前審議通過「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其中明定當展覽票價、時間、地點、內容、銷售方式、預售期間及優惠方案…等相關應告知消費者的內容變更時,主辦單位須透過適當方式通知消費者,並說明變動理由。
在退票的規定上,若是民眾在展覽結束前申請退票,主辦單位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該票面金額10%的手續費,但若是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因素時,主辦單位就不能收取任何費用。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舉例說明,像參觀古埃及展,若當天才得知沒有展出「木乃伊」,也沒有看見任何公告;或是進場後才得知相關入場規範;還是像台北花博,民眾買了票、排了隊卻無法進場參觀…等「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情形,則可在展覽檔期結束前申請退票,而主辦單位不能收取手續費。
然而,不同於「靜態」藝文展覽的退票機制,今(101)年7月已公布實施的「動態」藝文表演活動定型化契約,則是規定消費者須在該票券記載的演出時間,前10天進行退、換票。例如票券記載演出時間為12月10日,消費者則須在11月30日前申請,而12月1日後民眾就不能再辦理退換票。
此外,消費者如果購買的「記名式」藝文表演活動票券毀損、滅失或遺失時,可持身分證明及購買證明入場觀賞;若為「劃位式」無記名票券,當持有票券購買證明,並且無其他票券持有人進場時,也得以入場。但是,如果是「非劃位式」的無記名票券,就不能要求入場觀賞。
陳星宏指出,為維護展覽品質及其他觀賞者權益必要,主辦單位可訂定如禁止拍照、攝影、飲食或攜帶寵物入場等相關規範,但應在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明顯公告,讓消費者能得知此訊息。
此定型化契約預定在明年1月,由文化部正式公告實施,並輔導相關業者實際執行,若違反規定而未限期改正者,則可依消保法第56條,處以6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2012-12-06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