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便利支付特性的信用卡,幾乎人手一張,連財力不符申辦門檻的未成年人、家庭主婦,也常持有父母或另一半的附卡。不過近年來正、附卡債連帶清償糾紛頻傳,消基會提醒,部分附卡人可依法要求銀行免除連帶清償正卡積欠帳款;正卡人則可設定附卡信用額度上限,防止過度消費,造成悲劇。
目前正、附卡因權益不明而引發的糾紛,常可分為2種。第1種是正卡積欠帳款要求附卡清償,例如持有A銀行附卡的陳先生,由於使用正卡的二哥卡債尚餘5萬元未還,接獲銀行以信用卡契約第3條「正卡或附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的規定,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負擔正卡欠款。
事實上,金管會已於民國99年2月2日修正發布「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49條規定,即「發卡機構不得要求附卡人就正卡人使用正卡所生應付帳款負清償責任」。同年7月27日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類似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也載明,業者違規記載,契約條款可視為無效。
不過,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新規定不溯及既往,民國99年2月2日以前的案例,免責資格限定須符合失業、無薪假、重大傷病、單親、特殊際遇家庭等經濟弱勢族群,或是正卡人擅自簽名申辦、附卡未曾消費…等情況。然而未符合條件的附卡人別灰心,可嘗試引用相關判決,主張銀行要求無效。
第2種屢見不鮮的爭議形式是附卡人過度消費,正卡人束手無策,只能默默繳錢償還債務,像是持有B銀行附卡的李同學,經常使用附卡大肆消費,使擁有正卡的母親不堪其擾。對此,張智剛提醒,正、附卡共用信用額度,因此正卡申辦人可事先向銀行申請設定附卡人的消費額度上限,以利於管控開支。
此外,消基會提醒,正、附卡消費金額列印在同一張帳單上,只會寄往正卡人的通訊地址或電子郵件;而紅利點數、道路救援、機場接送、機場貴賓室等優惠權益,也多半採取合併計算方式。民眾申辦信用卡時,除了審視個人需求、詳閱契約外,建議發卡銀行可致電附卡申請人告知權益內容,減少相關紛爭。
【2012-12-07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