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剛剛上檔的Google形象廣告,主打便利、貼心的智慧行動生活,這個正式推出不滿5年的Android,已經成為全球市占率第一的智慧型手機作業系統。不過,堅持不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的Google Android Market,在去(2011)年遭台北市府依法裁罰,經過1年多的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對Google的處分。
台北市消保官認為,屬於開放平台的Google Android Market,軟體上架前並未經過實質審核,容易發生軟體實際使用功能與標示說明不符的狀況,應配合台灣消保法規定提供猶豫期,可於7日內無條件退費。
由於Google拒絕提供合理猶豫期,台北市法務局於去(101)年9月與Google協商破局,台北市府依法裁罰。不過歷經1年多的行政訴訟,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處分命令。
台北市法務局27日發表聲明指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明文強制規定,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Google僅提供消費者15分鐘猶豫期,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就高院撤銷處分的理由,仍須等收到判決後再行研判,並會提起上訴。
法務局進一步表示,高院此項認定,將使未來業者於網路上公布之定型化條款,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而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的權力。若是此例一開,無異要求消費者僅能於權益受損時,自行到法院訴訟,根本無力對抗龐大的企業,恐嚴重衝擊消費者權益、衍生更多訴訟、耗費司法資源。
歐盟去年將數位化商品納入14日猶豫期間的範圍,除了部分例外情形外,否則在商品下載完成後均有14日的猶豫期。因此法務局呼籲,Google應善盡消費者保護的企業責任,台北市府將持續與Google溝通,希望Google重回市場能夠善待台灣消費者。
【2012-12-28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