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禮要送到心坎裡,最直接又簡單的方法就是包紅包,除了傳統現金紅包外,送禮券當紅包也是消費新趨勢,然而禮券屬預付型交易,消費者相對所負擔的風險性較高,不可不防。
禮券過期、甚至是店家歇業無法兌現使用,是最常發生的消費爭議,為了避免產生消費糾紛。日前中央政府各部會,公告所屬行業別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根據定型化契約相關規定,禮券不可有使用期限,若所持禮券上有註明期限,並印有「逾期無效」字樣者,該使用期限的記載,因違反禮券不得記載事項而無效,消費者仍可持該禮券消費,不受禮券上期限限制,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使用。
另外,業者發行禮券,應向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或將收取金額,存入信託專戶,包括禮券發行人必須在禮券上,載明向哪家金融機構提出足額履約保證及保證期限。或與某同業同級、市場占有率至少5%以上之業者相互連帶擔保;也可將禮券所收取金額,在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或是加入商業同業公會辦理的同業禮券聯合連帶保證協定者。
為避免禮券變為廢紙,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或使用禮券時,應注意禮券皆須有履約保證機制;購買任何禮券前,須先了解兌換商品或服務是否有不當之限制;應視需要購買適量額度,切勿貪圖高折扣;所購禮券應儘量於短期內使用完畢,並於用完前保存購入憑證;消費糾紛發生時,消費者可經由申訴管道進行申訴,以確保自身的消費權益。
以免「送禮」變「失禮」,未記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禮券,表示業者未依規定進行履約保證,千萬別買來當紅包,以免影響春節送禮的心意。
【2013-02-08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