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怎麼打房,房價還是居高不下;不論怎麼努力工作,薪水還是不見增加,貧富差距大,讓要求社會住宅的呼聲四起,政府因此訂定興建社會住宅優惠辦法,鼓勵民間業者興建社會住宅,替政府完成讓人民安居的理想。
財政部國產署指出,根據財政部與內政部共同訂定的「民間興辦社會住宅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出租及設定地上權優惠辦法」,跟國家租地興建社會住宅,最優惠的方案,就是連租金都不用繳!
住宅法規定,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且至少提供10%以上比例,出租給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的住宅。優惠辦法規定,如果社會住宅提供70%以上比例,給具有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承租,則承租公有非公用土地的租金,只要繳納與地價稅等額的年租金給國家即可,如果有承租房屋,也是只要加繳房屋稅等額租金給政府,也就是說,租金等於「零」。
提供10%至40%住宅,出租予特殊情形或身分的承租人,租金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2%計收年租金;提供40%至70%住宅,出租與特殊情形或身分者,租金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5%計收年租金。
公有非公用建築物租金,也是依照提供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承租比例而有不同。最低限度的10%,按房屋稅加計2.5%計收年租金;10%至40%提供特殊情形或身分者承租,按房屋稅加計2%計收年租金;40%至70%,則是按房屋稅加計1.5%計收年租金,70%以上則只要按照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除了租金相當優惠之外,其他優惠辦法還包括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期限,租金最長50年,地上權存續最長70年;設定地上權的權利金,按興辦事業計畫核定當期公告的土地現值1成計收。
國產署表示,住宅法第17條規定,民間興辦社會住宅,須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得由公產機關以出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並享有優惠,財政部與內政部會商後,訂定優惠辦法,並自102年起實施。
【2013-03-04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