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婦女節剛過,台北市召開性別工作平等會議,裁罰2間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分別處以20萬罰鍰。其中一間受罰公司為知名精品專櫃,女性員工遭主管性騷擾,卻未妥善處理,因此遭重罰。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僱用員工30人以上之雇主,於事前應依法訂定並公開揭示工作場所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使員工瞭解工作場所禁止性騷擾,違反者將受如何懲戒,受害者又有如何的申訴途徑,以及雇主將採取何等處理措施等。
不過,台北市勞動局發現有2家公司,員工人數達30人以上,卻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在員工遭遇性騷擾後,也未採取立即有效的補救措施,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分別處以20萬元罰鍰。
某品牌精品公司員工向公司營業襄理反映,遭受店經理言語及肢體性騷擾,該公司營業襄理即要求該員工與店經理當面對質,未考量受害員工與店經理之間有權力不對等情形,同時不尊重其隱私及感受。該公司又以該員工不願當面對質,以致調查未能繼續為由,中斷其雇主應採取的相關補救措施。
另外,某證券投資公司則是該員工遭受同事性騷擾後,向其直屬主管反映,公司遲至該員工以內網告知後才調整座位,卻無採取其他積極有效措施或宣導。員工再度以內網表示遭受同事跟蹤騷擾,公司僅訪談雙方當事人,以員工離職為由無後續處理。事後雖稱已給予性騷擾相對人的口頭警告,但是公司於第一時間知悉性騷擾事件發生後,未查證或審認性騷擾事實,給予勞工完善保障。
台北市勞動局長陳業鑫指出,這2起案件包含於百貨公司設櫃的某品牌精品公司及某證券投資公司,2家公司僱用員工皆超過30人以上,卻都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不但事前毫無防範措施,發生性騷擾事件後的處理方式,更是非常消極。
勞動局提醒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不應以未親眼所見或暫時無確切證據為由,片面認定無性騷擾情事,或無法繼續調查而拒絕處理,即便事後認定非屬故意、單次性騷擾行為,雇主也可藉機加強教育員工,尊重他人身體界線等性別友善職場的概念。
【2013-03-11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