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網路購物享有7天鑑賞期權益,但像是生鮮易腐商品或是App、電子書、DVD等商品,無條件換退貨可能造成業者損失。行政院今(23)天通過「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對於容易腐壞或可以複製的商品,將可公告排除適用現行規定。但有消費者抱怨,若商品不符期待時,就只能當冤大頭。
消費者透過網購、郵購、訪問買賣商品等方式購買到的產品,受到現行消保法的保護,享有7天內無條件退換貨或退費的權利。不過有業者反映,可複製的3C商品、遊戲程式,或是易腐敗的生鮮商品,若按照相關規定就會產生營業損失。例如用戶下載App遊戲在7天內破關,而要求退貨,顯然對業者不公平。
行政院為此著手修法,增列消保法第19條之2規定,如果商品屬於容易腐壞或可複製等性質,當解除契約會對業者經營造成不利,將授權主管機關提報,經行政院核定公告排除適用7天鑑賞期的規定。不過,如果屬於產品瑕疵就不在此限,消費者仍可要求退貨或取消交易。
不過,有消費者認為,由於虛擬通路所販售的商品,消費者無法親自檢驗,倘若事先預付帳款,卻發現商品與期待有落差時,還能透過7天鑑賞期保障自身權益。但如果取消該項規定,遇到糾紛就只能被動提出申訴,一旦申訴不成,恐怕只能自認倒霉。
許多民間消保團體常不定期進行市售商品檢測,但檢測資訊不透明,讓不少業者有疑慮。此次消保法修法草案同時新增訂,當民間消保團體發表商品檢測結果後,應公布詳細取樣、儲存樣本的環境方式等相關資訊,一旦發現檢測錯誤,致使業者蒙受損失,除了必須主動更正外,也應提供業者澄清的機會,否則就須負民事、刑事等相關責任。
此外,現行違反定型化契約記載項目,卻出現無法可罰的情況,修正草案也增訂相關記載事項規定,業者如果在限期內未改正,可處以最低新台幣3萬元以上、最高3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處罰,讓消費者未來在購買相關商品或服務時,能更有保障。
【2013-05-23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