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賣場寄物若遺失、毀損,責任誰來承擔?新北市消保官接獲民眾投訴,新購買的皮製手提箱,交給大賣場櫃台託管,回家後才發現手提箱毀損,向業者求償卻遭拒絕。消保官表示,大賣場原應負起「場所主人責任」,但消費者沒有當場反映,造成責任難以釐清。
新北市一名女子日前到大賣場購物,進入賣場前依照規定,將皮製手提箱放在櫃台置物櫃保管,回家後才驚覺手提箱外觀遭割損、破壞、手把分離,她認定大賣場保管有疏失,向業者索賠皮製手提箱金額2,500元。
不過大賣場認為,這是提供顧客的寄物服務,賣場人員事前並未詳細檢查消費者交付的物品,而且消費者取回時,也沒有發現異狀,回家一段時間後才告知手提箱損壞,因此不同意賠償。
消保官介入協調,消費者一口咬定是大賣場保管疏失,但大賣場對皮製手提箱損害原因有所質疑,無法同意賠償金額,雙方協商破裂,只能尋求司法途徑解決這起寄物爭議。
消保官表示,消費者進入賣場前交付物品給櫃台託管,雙方已成立民法上「寄託契約」,依民法第607條規定,「飲食店、浴堂或其他相類場所之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喪失,負其責任」。
也就是說,大賣場原應負起「場所主人責任」,若遺失、毀損,都要負起賠償責任。不過這名投訴的消費者沒有在取回寄託物時,馬上檢查發現瑕疵,事後追究,責任釐清與歸屬認定不易,而且大賣場監視器沒有拍攝到櫃台後方置物處的畫面,因此消保官要求大賣場要調整監視器角度,以避免類似事件發生。
【2013-05-23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