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消費性貸款」屢有爭議,為維護消費者權益,金管會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研訂「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決議通過。
民眾若有小額資金需求,常向銀行申請小額信貸或將刷卡金額申請分期付款。為避免產生爭議,以及為讓消費大眾普遍了解「信用貸款」及「結合商品或服務契約之分期貸款」等融資方式,金管會研訂「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草案條文共計有「應記載事項」17點、「不得記載事項」8點及「範本」19條,已經行政院消保會決議通過。
消保會表示,「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四大項重點保障消費者能掌握違約金、個資保密及業者倒閉時終止付款等權益,讓消費性貸款服務為民眾提供安全可靠的資金需求。
其中,為保障借款人借款利息計算、本金利息攤還方式及提前清償是否支付違約金,明訂金融機構應明確告知借款人「借款利率之內涵、利息之計算方式及本息攤還與還款之計收方式」;並與借款人議定提前清償是否支付違約金。
為避免借款人及保證人的個人資料遭受不當處理、利用、竊取及洩露,金融機構負有於「履約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與利用借款人資料」之責任與義務;特別是個人資料是否願意提供予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應由借款人自由勾選是否同意。
同時,為杜絕金融機構將催收及相關業務委外處理,導致借款人遭暴力或不當催討債務,金融機構之「委外處理催收業務」,有將受委託機構名稱、催收金額、催收錄音紀錄保存期限告知借款人與保證人的義務;「附隨業務委外處理」之相關資料也有保密責任。
而曾發生「假分期、真貸款」之消費糾紛,為解決消費者向業者辦理分期付款,實際卻是向銀行申請信用貸款所引發的爭議,該草案也要求金融機構應提供借款人「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時之消費性貸款處理機制聲明書」,若發生業者無預警倒閉時,借款人可向金融機構主張停止繼續支付貸款。
【2013-10-28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