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雇主如果惡意對員工倒帳,不願支付薪資,現在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設置,讓勞工至少可以拿6個月未清償的工資。關廠工人連線因此透過陳情抗議,要求勞委會修法,將退休金及資譴費也納入工資墊償基金的補償範圍,原本打算納入一定額度的勞委會,現在最新的確定立場就是不會納入,以避免道德風險。
勞委會指出,已研提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28條等條文,擬將勞工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等債權的優先受清償順位,提高至與第一次序的擔保物權相同;未受分配清償的債權,仍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勞委會認為,此舉已有效確保勞工的債權。不過,勞委會修債權的作法,勞工最後拿不到錢的機會,還是很大。
勞委會認為,修改債權順位,才是確保勞工債權的方法。依現行規定,勞工於勞動契約所遭積欠工資債權未滿6個月部分,本來就有最優先受清償的權利,但依據近年來關廠歇業實例,雇主資產除了抵押物之外,幾無所剩,勞工工資空有優於一切普通債權的最優先受清償權,也難以獲得清償,更不用說是退休金、資遣費,現行規定的保障明顯不足。
勞委會進一步指出,現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設置的目的,是為了墊償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勞工6個月未獲清償的工資,如果將基金墊償範圍擴及資遣費與退休金,則依現行提繳費率,將無法負荷龐大的積欠資遣費及退休金,如果要納入,勢必得大幅提高提繳費率。
如果同意將雇主應該給付的退休金及資遣費義務,完全轉嫁由墊償基金支付,就會變成合法雇主負擔不法雇主的責任,擴大道德風險。如果依照勞委會原先規畫納入一定額度,以補償6個月退休金為例,估算一年要34億至200億,風險過大。
勞委會表示,提升勞工債權的優先順位至與第一次序的擔保物權相同,已經足以保障絕大多數勞工的債權,在權衡勞雇權益衡平的前提下,不宜將不法雇主積欠的退休金或資遣費納入墊償範圍。
此外,勞委會補充,這次修法同時也會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增加規定雇主應於年度終了時,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如有不足額,應於規定期限內足額提撥;雇主如果不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將課予刑責。
【2013-12-06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