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iPhone系列產品在台開賣,電信業者綁約價格卻須經蘋果公司審核,對此,公平會今(25)日指出,蘋果公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要求從處分書送達隔日起,須停止其違法行為,並祭出2,000萬元罰鍰,除了限1個月內繳清外,若未改善將再開罰。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事業單位所提供的商品轉售給第3人,或由第3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可自由決定價格,一旦違反將可限期要求其停止或改善,並得處以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未改則可按次連續處10萬元到5,000萬元罰鍰,直至改正為止。
公平會指出,蘋果亞洲公司為美商蘋果公司的子公司,主要負責蘋果產品在台銷售事宜,並與在台灣販售iPhone手機的主要通路,包含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等3家電信業者,訂有經銷合約,依照採購、付款、開立發票等交易流程後,產品所有權應在訂購付款結清時,轉移給電信業者,屬於「買斷」的經銷關係。
但公平會發現,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簽訂的經銷合約條款中,電信業者須將最初適用iPhone手機的資費方案,也就是通信資費方案加綁約手機價格,經由蘋果亞洲公司送交美商蘋果公司審核,並於上市前獲其「核准」或「確認」。
同時,經調查美商蘋果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往來的電子郵件後,確定其有要求電信業者修正、調整綁約手機價格、貼補金額、新舊款綁約手機價格價差,或要求購買手機貼補和銷售條件不得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促銷廣告,都須經蘋果公司審核同意等情事,已明顯違反公平交易法。
對此,公平會表示,雖然電信業者多與美商蘋果公司交涉販售iPhone相關事宜,但不論是簽約、文件往返或開立發票等,均由蘋果亞洲公司經手,因此決議對其處以重罰2,000萬元,要求收到處分書後1個月內繳交罰鍰,並改善其違法情況,否則將可連續開罰。
電信業者認為,雖然蘋果公司對於iPhone的資費方案及綁約價格有所限制,但仍會依據市場情況,推出不同組合的資費方案,且受限於市場競爭,業者最終的綁約價格帶將「大同小異」。
【2013-12-25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