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快過年了,上班族期待能有大大包的年終獎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03)年拿到的年終獎金金額在6萬9,500元以下,可免先扣繳所得稅,但仍須依所得稅法申報;如果年終獎金金額在6萬9,501元以上,就要先扣繳5%的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行號多數會在春節假期開始前,發放年終獎金給員工。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規定,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的薪資,所得的扣繳率為5%,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起扣標準,就不用先扣繳所得稅。
依據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103年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的起扣標準為6萬9,501元,因此年終獎金在6萬9,500元以下,就可免予扣繳所得稅,但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國稅局舉例,A公司103年1月10日發放員工甲、乙兩人102年度年終工作獎金,屬於非每月給付薪資,甲君領取年終工作獎金5萬元,因未達起扣標準69,501元,所以不須扣繳所得稅,而乙君領取年終工作獎金7萬元,已達到起扣標準,應按給付額扣繳5%所得稅,即為7萬×5%=3,500元。
國稅局並提醒扣繳義務人,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係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的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包括薪金、工資、津貼、獎金、紅利及各種補助費等。因此,員工領取的年終工作獎金,仍屬員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的薪資,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辦理扣繳。
財政部自100年1月1日起,調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率、提高其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的起扣標準,目的是為了減少退稅件數及金額。主要是因為多數納稅義務人適用較低稅率,若免扣繳標準太低,將經常發生扣繳後再退稅的情形,國稅局反而變得工作更繁重。
【2014-01-17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