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購買賣、網路購物享有的七天鑑賞期,遇到農曆春節六天假期,該怎麼辦?消保官提醒,千萬別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依照規定若解約最後期限是休息日,得順延到上班日,也就是說購買日在1月23日至29日,消費者都可在2月5日上班日主張解除契約。
宅經濟商機大,不少人放假在家的樂趣就是打開電視購物頻道血拼,或是網路購物下單,甚至接到行銷購物電話,或是在春節返鄉、外出旅遊時,也常見業務員路邊推銷美容商品、各種教材。
新北市消保官許宏仁提醒,依照消保法第19條規定,郵購買賣、訪問買賣屬於特種買賣,消費者購買商品七天內,若對商品不滿意,可主張無條件解除契約,也就是俗稱的「鑑賞期」。
不過,七天鑑賞期遇到放假,尤其是連續假期該怎麼計算?一般民眾常搞不清楚,就算想退貨,也可能誤以為過了法律保障的期限就不了了之。消保官指出,鑑賞期的最後一天若是休假日,可一直順延到上班日。若是消費者在1月23日至29日這段期間,不管是郵購買賣、訪問買賣,收到商品後不滿意,最晚在2月5日都能主張解除契約,業者不能拒絕。
消保官並建議,無條件解約權的行使,依法最好用「書面」方式,千萬不要只用電話或其他口頭方式提出,以免因不符合法定要件或是舉證不易,而喪失了解除契約的權利,相關書面格式可以至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網站,左下方「表格下載」,在「消費者保護」項下下載「撰寫範例1」或「存證信函範本1」等內容修改使用。
消保官表示,如果在農曆假期期間發生消費爭議問題,記得要保留交易單據、商品包裝或是拍照取證,同時可透過網路方式提出消費爭議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2014-01-29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