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鄭姓男子投訴消保官,到大賣場停車,卻發現停車場一片漆黑,在缺乏燈光照明下,一不小心撞到玻璃門,導致臉部破相,縫了10幾針。消保官認為大賣場的停車場管理顯然有瑕疵,必須負起責任,但雙方對於精神撫慰金談不攏、協商破裂,消費者決定打官司討回公道。
受傷的30多歲鄭姓男子在企業擔任講師,去(102)年9月前往新北市一間大賣場購物、用餐,由於停車場1到6樓全都停滿車,車子開上了7樓,才發現照明設備未打開,下車走向賣場時,不慎撞上7樓梯廳的玻璃門,導致眼鏡破裂割傷了右眼眉毛上緣,到醫院縫了10幾針。
鄭姓男子認為大賣場停車管理有疏失,一狀告上消保官,要求半年的薪資作為精神撫慰金,以每個月7萬薪水計算,索賠42萬元。
不過業者認為,停車場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措施,各樓層停車場是逐層停滿後開燈,當時6樓停車場未停滿車,因此7樓停車場暫時未開燈,得知消費者受傷後,也支付了15,185給消費者,並同意再支付醫藥費兩倍6,784元作為精神撫慰金。
雙方對於精神撫慰金的金額談不攏,協商破裂,無法達成和解,消費者決定對大賣場提出刑事告訴,業務過失傷害附帶民事賠償,透過官司解決這起糾紛。
新北市消保官周繼雄指出,企業經營者有責任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如果大賣場沒開放7樓停車場,就要在7樓停車場設置警示標示或柵欄告知消費者,否則開放7樓停車場任由消費者出入,又沒有開啟燈具等照明設備,導致消費者受傷,大賣場的安全管理明顯有瑕疵。要求業者必須在停車場加裝柵欄和警告標示,否則可依消保法開罰6萬到150萬元,業者承諾會儘速改善,避免類似意外發生。
【2014-02-07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