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學期、新氣象,不少業者祭出「開學季」促銷活動,帶動一波文具商品採購風潮。但新北市消保官會同經濟發展局,兵分多路前往各大書局、賣場、文具通路商稽查,發現525件中有73件商品標示不合格,若沒有限期改善,最重可處20萬罰款。
消保官1月份稽查販賣文具的8家通路商,抽查25大項、114件商品,其中5家業者所陳列的文具用品,有13件未依「文具商品標示基準」清楚標示,違規率為11%;經發局則抽驗411件,有351件合格、60件不合格,總計稽查525件,違規商品共有73件,總計違規率達14%。
主要缺失以「未標示主要用途」占15.5%最多,其次是「未標示製造(進口、代理、經銷)商名稱、電話」有14.9%,「未標示使用方法(使用說明書)」12.4%,「未標示警告標示」為12%,其他未完整標示事項,還包括未標示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未標示主要成分或材質、未標示原始製造商地址、名稱、有效日期等。
消保官表示,文具類商品分為一般性商品,像是鉛筆、尺、筆記本、便利貼等,只要標示商品名稱、製造商的名稱及電話;若為進口商品,則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電話、原始製造商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地。
但是特殊性文具,像是螢光筆、修正液、剪刀,因具有化學性、時效性,或使用上有危險性,標示就必須更完整,除了標示商品名稱、製造廠商資料,還要說明主要用途、使用方法、主要材質及成分,注意事項或緊急處理方法、有效日期、警告等標示。
消保官表示,針對不合格商品將依「商品標示法」要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善,否則將依法罰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嚴重者將函令下架,呼籲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2014-02-17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