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旅遊搭高鐵、台鐵南下北上很方便,有越來越多民眾捨棄高速公路長途跋涉,選擇搭大眾運輸到當地再租車、更輕鬆,帶動租車業者商機無限。不過若不幸發生車禍,卻可能衍生複雜的賠償問題。
一位陳先生駕駛租來的小客車,在元旦假期前往宜蘭旅遊,卻在國道5號頭城入口匝道外側車道上,遭後方小客車追撞,所幸雙方無人傷亡,可是租來的車輛車尾明顯凹了一塊,追撞的汽車雖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但人多事雜,三方為了釐清賠償租賃車輛的損害產生爭議。
究竟該由陳姓消費者,或是肇事者由保險公司理賠租車公司,以及賠償金多少為合理的賠償範圍,業者可不可以計算維修期間的租金和折舊費用,讓人相當頭痛。新北市法制局指出,案情糾結三方且互相牽動的關係中,又夾雜混摻著修車費用是否具有必要性的模糊與迷思,使得為期一個月的3次協商終告破局。
法制局進一步表示,案例中租賃業者可以依據租車契約,向承租人主張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據侵權關係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是為請求權之競合,由業者根據不同請求權,如成立要件、舉證責任、時效等,自行判斷選擇行使;消費者雖然只能被動依租賃契約履行賠償責任,但因此賠償所受的損害,仍然要由肇事者負最終責任。
法制局提醒消費者,在洽商租車服務前,務必先瞭解「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消費者既然租用小客車,就負有保管及維護的義務。
若因過失不慎發生擦撞或毀損,消費者除了應該立即報案與通知出租人外,還須支付修理費、拖吊費、修理期間的租金、無法修復時應照市價賠償,以及支付修理費用20%以下的折舊費等。當然,租車業者在設定相關費用時,仍應合理估算,對於浮濫估算或不合理的請求,消費者可拒絕給付。
【2014-05-20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