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9)日預告適用1.2%房屋稅的自住房屋定義,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且無出租使用,才符合自住使用住家用房屋的定義。預告後,將於6月中旬實施。
立法院三讀通過房屋稅條例第5條修正條文,總統6月4日公布實施。針對自住使用的住家用房屋定義,財政部9日預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草案。預告內容包括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定義,以及房屋供公益出租,都適用最低的1.2%房屋稅率。
自住使用住家用房屋必須是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如果本人為單身,符合使用用途規定,自住房屋稅率以3戶為限;本人為單身、無配偶,但有未成年子女,符合自住定義,適用自住房屋稅率以3戶為限;本人有配偶、無子女,符合自住規範,上限3戶可適用自住房屋稅率。
財政部解釋,考量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供直系親屬居住使用,屬於社會常態,這類房屋應該認屬自住使用房屋,但有防弊措施,為避免有心人心規避稅負及影響地方財政,因此明定全國3戶內才能算自住的規定,以符合社會現況、量能課稅及租稅公平。
草案也規定,房屋屬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是指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書的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
根據房屋稅條例,住家用房屋供自住者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房屋稅率為房屋現值的1.2%;其他供住家用者,房屋稅率不得少於1.5%,最高不得超過3.6%,各地方政府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數,訂定差別稅率。
【2014-06-09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