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知名主持人吳宗憲為達節目效果,在泰國向台商借信用卡刷卡消費,遭該名台商之子投訴,直指吳宗憲未經持卡人同意,偽造簽名刷卡,事後雖解釋為誤會一場,但外界質疑恐涉及「盜刷」刑責。事實上,律師指出,經持卡人同意出借信用卡,為履行「代行」責任,並不算「盜刷」。
吳宗憲主持《綜藝玩很大》節目,日前遠赴泰國出外景,因領軍隊伍輸了比賽,必須自行籌措旅費回台,為求節目真實性,於是向泰國當地台商借刷信用卡,支付6,000泰銖的住宿費與餐費。但事後卻傳出台商之子向電視台投訴,吳宗憲並未還錢,引發「盜刷」疑雲。經節目製作單位歸後新台幣6,000元後,事件才告一段落。
不過,出借信用卡是否涉及法律刑責,仍受到許多卡友的關注。消基會義務律師楊凱吉解釋,將信用卡出借給友人消費,只要持卡人知情,並於事先約定好消費金額、內容,法律上就代表持卡人已充分「授權」,即使代為簽名,也是履行「代行」責任,即不構成「盜刷」行為。如果借卡人不願意還款,則有民事上的求償問題。
但若是借卡人進行約定內容以外的消費,就有「盜刷」的疑慮。舉例來說,持卡人某甲將信用卡借給某乙購買手機,但某乙卻在某甲不知情的狀況下,使用信用卡購買平板電腦,進行了某甲授權範圍以外的消費,還代為在刷卡單上簽名,此時某乙就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上的「詐欺」與「偽造文書」,以及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
楊凱吉指出,一般情況下,最好不要將信用卡出借給任何人使用,如有任何消費需求,都應由持卡人親自使用信用卡購物,才不會造成糾紛。若是將信用卡借給友人,一定要完全明白其消費內容,借卡人也必須清楚告知消費地點、時間、金額、品項…等細節,並且明定償還方式,否則「借卡」變「盜刷」,吃上官司將得不償失。
銀行業者則強調,以借來的信用卡支付消費時,因簽名筆跡不同,店家有權拒絕簽帳。即使持免簽名的感應卡交易,若日後持卡人與借卡人發生爭議時,該筆金額仍須由持卡人承擔,因此呼籲切勿「借卡」給他人,更應妥善保管信用卡,避免遭到「盜刷」的風險。
【2014-07-30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