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要負多少肇事責任,可不是以有無「碰撞」作為認定標準。根據統計,台北市今(103)年1至8月共705件鑑定案例中,有24件是肇事者與受害者未碰撞,但肇事者仍有責任。
民眾發生車禍時,常說「我沒和對方發生碰撞,是對方自行摔倒」、「我是被撞的」等,以為這樣就沒有責任,但其實如有變換車道或變換行車方向不當,導致對方車輛煞避不及,無論有無碰撞、或是被撞,仍應負責。
台北市今年1至8月的705件鑑定案例中,有24件是肇事者與受害者未碰撞,但肇事者仍有責。其中,20件因肇事者變換車道或變換行向等不當行為,4件則因直行狀態但未依規定讓車,包括支道車未讓幹道車、倒車未注意後車、駛入對向車道、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導致受害者失控而發生事故。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表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行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兩車應注意併行安全間隔、變換車道應讓直行車先行且注意安全距離,無論肇事者如何主張「我沒和對方發生碰撞」,但肇事者如有變換車道均仍應負責。
另外,發生車禍時,大部分的當事人都認為自己是被撞者,一再表示「我才是被撞的」,但鑑定委員考量的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導致對方措手不及的一方就應負責,若被撞也是因自身違規所致,責任仍須由違規被撞者負擔。
裁決所提醒,少數駕駛人常未考慮周遭用路人動態、隨意搶快,而造成他人發生車禍,這時不論有無碰撞或被撞,因他人失控與其搶快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仍須自負法律責任。遵守交通規則自然不易肇事,也可避免車禍後續賠償及法律責任的困擾。
【2014-10-02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