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彰銀董事會的選舉結果,台新金控再出招,今(23)日針對遭法院駁回的假處分案,決定委請律師提出抗告,並強調此舉是「保障台新金控及全體股東權益」。
去(103)年12月8日彰銀股東會選舉結果,官股拿下4席一般董事、2席獨董,使得台新金控失去經營權,造成重大損害,雖委請律師向台北地方法院對財政部提起民事訴訟,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但卻遭駁回。經過多日研究後,台新金控決定提出抗告。
先前台北地方法院判決,認定即使台新金控和財政部存有協議,但只存在兩造之間,並無拘束彰銀的效力,且財政部就算未遵照股東協議,台新金控也不能以此為由,改變彰銀股東會選任結果,否則等於破壞董事選任制度。
台新金控表示,台北地方法院於假處分裁定中,認為兩造間如存有股東協議,可由彰銀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或由財政部賠償台新金的損失,這一點的認知相同,但對財政部改派董事部分,沒有進一步說明,因此才提起抗告。
台新金控再次強調,財政部94年公告及公函具有「移轉彰銀經營權」予得標人的繼續性法律效力,且政府施政應具延續性,不容因政黨輪替或首長變更,就出現損及人民已享有的權益。
同時,台新金控也質疑,財政部是彰銀第二大股東,本來就不應享有比彰銀最大股東的更大權利。台新金控並指出,提出抗告後,就是靜待法院作出能讓政府行政機關信守承諾、遵循法律、尊重公司治理的判決,以維護台新及彰銀全體股東權益。
而對於台新金控提出抗告,財政部除了表達尊重外,也重申改選「一切依法」辦理,之前法院遭駁回的假處分聲請,已經說明一切,財政部取得絕對多數董事席次,有一定的正當性,更有助後續在彰銀的公司治理運作。
【2015-01-23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