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消保法」修正草案,已通過立法院初審,當中有關保障消費者權益的7天鑑賞期,另增「特殊性質商品除外」的新法。消基會怒斥,法規「愈修愈回去」,等於為業者大開方便之門,未來勢必衍生更多消費訴訟,法院消解訟源的「夢想」也將破滅。
現行消保法第19條規定,消費者以郵購或訪問進行買賣時,享有在收受商品7日內退回,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的權益,無須說明理由及負責任何費用或價款,也就是所謂的「7天猶豫期」或「7天鑑賞期」。然而在1月15日由立法院通過初審草案,在既有的7天鑑賞期法規中,另外新增一條子法,對於特殊性質商品或服務,可排除在7天內購買猶豫期之外。
消基會表示,民眾在透過郵購或網路買賣時,很難以有限的資訊判斷商品是否符合要求,但立法機關卻在業者的施壓下,制定「性質特殊」商品可不適用「7天猶豫期」。然而「性質特殊」就是不明確的法律概念,修法中隻字未提,就怕衍生出一連串套用排除理由的商品名目,讓例外變成慣例。
消基會痛批,消保法修正草案違背當初立法保障消費者的初衷,反而大開業者方便之門,簡直是一件很滑稽的事。而政府修法為業者增訂特殊商品服務排除適用,對消保法當初立法精神根本就是開倒車。
反觀中國大陸原本延用台灣「7天猶豫權」的立法概念,更進一步訂出1~10倍罰鍰的重則,如今台灣卻「自綁手腳」。消基會指出,更何況目前法規中,若違反定型化契約都沒有罰則,一旦修法通過,絕對會增加不少消費糾紛,最終還是會回到司法途徑解決,和法院消解訟源的訴求背道而馳。
【2015-02-04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