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一銀行、合作金庫、兆豐銀行、華南銀行、彰化銀行、土地銀行、臺灣企銀及臺灣銀行等8家業者,申請延展的「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案」,公平會今(26)日決議通過,許可期限至109年3月1日止。
101年首度獲得許可的「泛公股銀行信用卡聯盟」,主要是希望由8家公股行庫,共同爭取信用卡優惠商店,並使用相同的商標、標誌、圖片及網域名稱。據瞭解,當初此構想出來時,公平會即認定屬於聯合行為,要求依法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特許,而且每3年一次。
公平會表示,前一次許可期限即將於今(104)年3月1日到期,因此該聯盟再提出延展申請,經過審理後,認為這項聯合行為並不涉及共同決定價格、產出、市場或客戶等競爭核心變數。尤其目前國內信用卡市場,並未因為8家銀行聯盟,出現更趨集中的情況。
公平會指出,從這8家銀行在信用卡市場的加總市占率來看,簽帳金額僅占8.08%,流通卡數占比9.6%,沒有因為結盟而有排除競爭的能力。而且8家銀行結盟後,可節省個別洽談優惠商店所衍生的費用、成本,並增加其信用卡持卡人可選擇的特店範圍,消費者、特店都可分享這項聯合行為所帶來的成果,整體經濟具有正面效益,因此准予延展聯合行為許可期限。
不過,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與公共利益,公平會仍附加部分條件,像是8家銀行等不得利用許可,就信用卡的發卡條件、費用收取、持卡人權利義務等為聯合行為。
同時,不得在依約定數量提供共同優惠商店之外,再限制其單獨提供優惠商店,或更為優惠的條件予其持卡人,也不得拒絕任一銀行退出,未來聯合行為主體一旦有變動,必須在30日內函報備查。
【2015-02-25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