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消費者獲得更好保障,金管會今(16)宣布,將增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相關子法規定,預計5月開始。若碰到超過20人以上,因同一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務造成損害時,由金管會代為申請團體評議,消費者等於無須面對繁瑣的申請程序等。
據瞭解,一旦遇此狀況,金管會主要將指定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出面,像是保發中心或投資人保護中心等單位。金管會表示,透過團體評議一起論述,可達成「程序經濟」的效果。同時一般消費者不熟悉如何表達案情,利用保發中心或投資人保護中心代為處理,協助更容易取得評議結果,可望迅速解決爭議。
此外,金管會也預告將對「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定義更進一步說明,像銀行端銷售的結構型商品。因此結構單純,並未被認定是複雜高風險,但壽險業銷售投資型保單若連結結構商品,就算是複雜高風險。
金管會解釋,金融業銷售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有兩大義務,首次銷售必須報經董事會或常董會通過,再者除非是非臨櫃的自動化通路交易,或消費者不同意,否則都必須錄音、錄影。
同時,若遭認定為風險過高時,屬於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將限制銷售對象,例如只能賣給專業投資機構或設定一定資產以上的投資人。而俗稱的連動債保單,也會要求保險公司銷售要納入複雜高風險商品列管,採逐案電話訪問,才能進行銷售作業。
金管會指出,未來結算或比價期數超過三期,又隱含賣出選擇權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以及槓桿保證金交易,都將歸為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像是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也都包括在內。
【2015-04-16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