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食安事件接二連三,造成民眾「食」不安心,民怨高漲。有關單位除應加強把關食品安全外,更應積極協助民眾辦理已生損害的後續賠償事宜。事實上,依法出賣人對買方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因此若出賣之商品有瑕疵,買受人可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
雖然法律明定,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時,應負擔舉證責任。但是,主管機關對於問題食品如已認定有摻假、過期、假冒等違法情事,消費者對於該問題食品的瑕疵不須另行舉證。此時,民眾只要證明有購買該問題食品,就能進行求償。
也就是說,證明消費的方式並無限制,諸如悠遊卡的紀錄、發票、收據、臉書打卡、拍照...等均可。舉證時,也可要求店家提供銷售紀錄作為勾稽之用。像是日前有業者要求消費者須持「空杯」才能退費,並不合理;目前消保處已出面與業者溝通,業者同意取消該不合理的要求。
由於「訴訟」耗時曠日,尤其食品消費金額普遍不高,若是請求賠償的成本過高,或是與請求的金額不成比例時,民眾大多會自認倒楣而不予追究。就此,消保處提供了消費者便利的求償管道,可至消保處網站申述。民眾也可在消保處網站登錄關心的食品品項,消保處將依民眾登錄多寡的順序進行調查。像是此次早餐店和手搖杯飲料的查緝,即是網路登記的前二名。
另外,財政部財稅中心早已推行「電子發票」,近期又推行「電子收據」。民眾可向財政部申請、取得條碼或下載手機APP,在使用電子發票或電子收據的店家消費後,相關資料均存在財稅中心資料庫上。若日後發生任何消費爭議,就可列印相關證明,成為消費者的好幫手。
貴敏在此期許有關單位落實消費憑據制度,不僅使消費者權益得以確保,也可促使店家為了避免賠償或降低賠償責任,而積極檢驗自家產品,進而防堵食安事件一再發生!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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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8 卡優新聞網】https://www.cardu.com.tw